
运城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单位 硕鑫咨询
【运城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单位】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2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商务中心17层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附件3)。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抽查等方式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进行管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展开剩余76%第十条 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项目申请办理节能审查时,应将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附件5)与节能审查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按程序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组织专家严格开展技术审查。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标明“经评审,该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建议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经评审,该项目存在XX问题,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建议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将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可再生能源替代等是否符合规定,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全国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节能审查中的应用,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限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区域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可再生能源消费、能源结构转型等要求,推动区域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符合承诺条件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区域节能审查实施主体包括以下四种:
(一)责任主体。各类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等区域行政管理机构是编制区域节能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区域内建设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的节能降碳承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查主体。区域所在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是区域节能审查的审查主体,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负责组织对区域范围内单体项目承诺内容进行中期抽查和后期监管,并将有关情况抄送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等相关部门。
(三)承诺主体。各类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是单体项目承诺主体,对项目按照产业政策、节能降碳标准等进行建设运营,将项目有关情况向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作出书面承诺,接受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将书面承诺抄送市县节能主管等相关部门和区域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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